序  言

湖州学院是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前身为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是19998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并经教育部确认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2021125,经教育部批准,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转设为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更名为“湖州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湖州学院,英文全称为Huzhou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湖州市学士路1号,邮编:313000,互联网域名:http://www.zjhzu.edu.cn/

第四条  学校由湖州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州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学校功能和办学形式

第八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顺应湖州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应用型”理工院校办学定位,坚持学科主线,聚合专业优势,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学校特色发展,全面提升办学质量和综合竞争力。

第九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为高等教育办学。主要教育形式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结合社会需求积极开展继续教育、中外合作教育等教育服务,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全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学科专业布局以理工科为主,兼顾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医学、文学等。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与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进学分制,实行弹性学制。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受教育者授予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以应用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引领地方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的权利义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建设与发展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十八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学校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学校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学校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校内部各单位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训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

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党委会是学校党委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非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湖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党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级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作出决策。校纪检监察室主任、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制定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确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办法;

(四)评议评审教师学术成就、学术水平,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五)受理学术争议问题,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开展学风建设咨询;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节  教学和科研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学院下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职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学院的中、英文名称由学校统一规范。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学校规定,依法依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

(三)加强学院党的建设,负责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四)设置内部业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五)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院长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的党建、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工作,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主要决策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处理相应事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的公共教学机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和运行。学校根据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活动,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每4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行使职权,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其职权参照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节  群团组织、民主党派

第四十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州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履行职能。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州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支持与鼓励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党外知识分子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多作贡献。

第七节  其他常设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 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本校优秀文化传统。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并且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根据需要跨学科、跨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和各类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学生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学校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热爱劳动,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对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约定或指定规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任;

(二)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进行聘任;

(三)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进行聘任。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法、违纪或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敬业树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推进课程思政建设,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履职尽责。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探索教育教学新思路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六十一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确保办学经费逐步增长;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和财务制度,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性质。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八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绿色、生态和智慧校园,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开放办学与社会联系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主动融入社会,提升学校办学水平与服务能力。

第七十二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国(境)外高校、科学研究机构、国际组织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推进教育国际化。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咨询委员会,作为学校管理和决策的咨询机构,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加强外部联系等工作。学校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学校老领导、老教授、著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等方面代表组成。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五条  湖州学院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鼓励校友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出谋划策,贡献力量。

第七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皆为本校校友:

(一)在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湖州学院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在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湖州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为圆形,核心图案为体现湖州学院师生激流勇进、勇攀高峰精神的“众人划桨”造型,在图形的外围饰以圆形环,辅以“湖州学院”校名和英文全称,湖州学院的中文标准字体集赵孟頫的手迹组成。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为红底白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或蓝色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校徽与中英文标准字校名。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416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经举办者审核同意,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发布。

第八十一条  学校章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一)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修改后导致章程违反上位法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

(四)其他有关学校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

第八十二条  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制度,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学院标识

一、湖州学院

二、湖州学院徽章

三、湖州学院校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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